■点击右上角【关注】“拆迁状师周刊”头条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有一对一执法服务咨询。■本文作者:王晓杰 北京在明状师事务所导读:在征地拆迁的历程中,由于多种原因,许多征地信息被征收人并不知晓。这些信息,有的是政府主动公然的信息,有的是依申请公然的信息。
对于依申请公然的信息,被征收人就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然要求相关政府机关提供。可是,实践中,地方政府信息公然的职责规模总会存在些差异,可能会泛起存在该机关不掌握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者征地项目不存在导致申请的政府信息并不存在的情况。那么,在此情况下,政府机关就能以电话口头见告申请人信息不由其掌握或者信息不存在吗?本文,北京在明状师事务所的邓青锋状师将通过本团队的一则案例,为大家解答疑惑。【案件先容:政府信息公然申请能“打电话”回复吗?】当事人徐某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政府信息公然申请,莘县住建局于2020年4月27日签收。
可是莘县住建局凌驾20个事情日的法定回复期限没有给予任何回复。于是,状师实时指导当事人向莘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莘县住建局未在法定期限推行政府信息公然回复法界说务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回复。莘县住建局答辩称因该信息不由其掌握,以节约政府资源为由,电话口头见告当事人徐某信息不由其公然,应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又答辩称应当事人徐某要求厥后提供了书面回复意见。最终,莘县住建局未提供已书面回复的证据,莘县人民政府确认莘县住建局电话口头见告的行为系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当事人徐某,组成法式违法,并责令其回复。
【执法分析】一、申请公然的政府信息不由该政府部门掌握,就能口头回复申请人吗?二、以节约政府资源为由可以成为其口头回复的正当理由吗?凭据《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第四十条划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然政府信息,应当凭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生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详细形式;根据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宁静或者公然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摆设申请人查阅、缮写相关政府信息。由此可知:1. 详细是书面回复、口头回复还是其他形式的回复,要看申请人在信息公然申请表中的要求。2. 纵然申请人要求了书面回复或其他形式的回复,政府机关可以不根据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回复的正当理由只能是基于以下两个特殊原因之一,除此之外的理由都不能组成其不按要求回复的正当理由:(1)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宁静的;(2)公然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摆设申请人查阅、缮写相关政府信息。详细到本案中,申请表中当事人已经明确写明所需信息形式为纸质;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
而该机关电话告当事人徐某申请的信息不由其掌握,显然不存在上述不能书面回复的两个特殊原因。故,莘县住建局应当依法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回复,电话回复显然违反了执法划定,组成不作为。在明状师同时要提示这内里的两个问题:1. 政府信息公然回复形式一定要根据载明的回复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然的回复形式是书面、口头还是其他形式,需要看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然申请表中要求的回复形式,一般在实践中,状师建议载明“书面回复”。因为申请政府信息公然的目的之一就在于观察取证。
如果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然申请表中未载明书面回复,则可能导致严重的结果,好比:该机关掌握申请人申请公然的信息,可是因为没载明书面回复,最终口头回复了,既倒霉于信息生存,也倒霉于观察取证和证据生存,那么,申请政府信息公然就失去了意义。2. 信息不掌握或不存在,要求书面回复时必须书面回复。如果申请公然的政府信息不由该机关掌握即该机关没有公然该信息的职责,或者虽然该信息属于该机关公然的职责规模,可是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要求书面回复的,政府机关必须书面回复,而不能以诸如节约政府资源等堂而皇之的理由拒绝书面回复。否则,申请人可以对此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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