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栏目:专题报道 发布时间:2023-02-25 12:30
本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集会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集会修订 凭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执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凭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掩护法等十五部执法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节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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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集会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集会修订 凭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执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凭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掩护法>等十五部执法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节能治理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 一般划定第二节 工业节能第三节 修建节能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元节能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六章 执法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掩护和改善情况,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连续生长,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种种资源。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增强用能治理,接纳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情况和社会可以蒙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淘汰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使用能源。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生长战略。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体例和实施节能中恒久专项计划、年度节能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陈诉节能事情。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的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卖力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陈诉节能目的责任的推行情况。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情况掩护的工业政策,限制生长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长节能环保型工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强节能事情,合理调整工业结构、企业结构、产物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元产值能耗和单元产物能耗,淘汰落伍的生产能力,革新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国家勉励、支持开发和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勉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第九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应当依法推行节能义务,有权揭发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执法、法例和政策,发挥舆论监视作用。第十条 国务院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视治理事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节能监视治理事情,并接受国务院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视治理事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节能监视治理事情,并接受同级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治理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节能事情的向导,部署、协调、监视、检查、推动节能事情。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增强对节能执法、法例和节能尺度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推行节能监视治理职责不得向监视治理工具收取用度。

第十三条 国务院尺度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枢纽能的国家尺度、行业尺度,建设健全节能尺度体系。国务院尺度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物、设备能源效率尺度和生产历程中耗能高的产物的单元产物能耗限额尺度。国家勉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企业节能尺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地方节能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尚有划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修建节能的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法式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凭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地方修建节能尺度,并报国务院尺度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存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牢固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切合强制性节能尺度的项目,建设单元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切合强制性节能尺度的,依法卖力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详细措施由国务院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伍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物、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物、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措施,由国务院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宣布。生产历程中耗能高的产物的生产单元,应当执行单元产物能耗限额尺度。对凌驾单元产物能耗限额尺度用能的生产单元,由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根据国务院划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根据国务院的划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羁系。第十七条 克制生产、入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切合强制性能源效率尺度的用能产物、设备;克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物,实行能源效率标识治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治理的产物目录和实施措施,由国务院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制定并宣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入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治理产物目录的用能产物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物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根据划定报国务院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和国务院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配合授权的机构存案。生产者和入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卖力。

克制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物。克制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举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物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凭据自愿原则,根据国家有枢纽能产物认证的划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物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物认证申请;经认证及格后,取得节能产物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物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物认证标志。克制使用伪造的节能产物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物认证标志。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设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革新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宣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勉励节能服务机构的生长,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第二十三条 国家勉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计划、节能尺度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 一般划定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元应当根据合理用能的原则,增强节能治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元应当建设节能目的责任制,对节能事情取得结果的团体、小我私家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元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元应当增强能源计量治理,根据划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及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应当建设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使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种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谋划单元不得向本单元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元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第二节 工业节能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使用和合理设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结构。

第三十条 国务院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革新。第三十一条 国家勉励工业企业接纳高效、节能的电念头、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接纳热电联产、余热余压使用、清洁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理治理的划定,摆设清洁、高效和切合划定的热电联产、使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切合资源综合使用划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划定。

第三十三条 克制新建不切合国家划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第三节 修建节能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卖力全国修建节能的监视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修建节能的监视治理事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体例本行政区域内的修建节能计划。

修建节能计划应当包罗既有修建节能革新计划。第三十五条 修建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元应当遵守修建节能尺度。

不切合修建节能尺度的修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纠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在建修建工程执行修建节能尺度情况的监视检查。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衡宇时,应当向购置人昭示所售衡宇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衡宇买卖条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卖力。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修建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详细措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 国家接纳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修建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根据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修建或者对既有修建举行节能革新,应当根据划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详细措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增强都会节约用电治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修建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勉励在新建修建和既有修建节能革新中使用新型墙体质料等节能修建质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使用系统。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卖力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视治理事情。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划分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计划。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种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生长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生长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勉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勉励使用非灵活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增强交通运输组织治理,引导门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水平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第四十五条 国家勉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友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国家勉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尺度;不切合尺度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视治理。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物、设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元和团体组织。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应当包罗公共机构既有修建节能革新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的和实施方案,增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治理,向本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陈诉。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治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凭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尺度。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增强本单元用能系统治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切合国家相关尺度。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划定举行能源审计,并凭据能源审计效果接纳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物、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物、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物、设备。克制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物、设备。

节能产物、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宣布。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元节能第五十二条 国家增强对重点用能单元的节能治理。下列用能单元为重点用能单元:(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尺度煤以上的用能单元;(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尺度煤的用能单元。

重点用能单元节能治理措施,由国务院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元应当每年向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使用状况陈诉。能源使用状况包罗能源消费情况、能源使用效率、节能目的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元报送的能源使用状况陈诉举行审查。对节能治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使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元,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观察,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元应当设立能源治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履历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治理卖力人,并报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存案。能源治理卖力人卖力组织对本单元用能状况举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元能源使用状况陈诉,提出本单元节能事情的革新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治理卖力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公布节能技术政策纲领,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元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尺度,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结果转化。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宣布节能技术、节能产物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元和小我私家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物。国务院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使用、考究效益的原则,增强农业和农村节能事情,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物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物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物,勉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勉励、支持在农村鼎力大举生长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使用技术,根据科学计划、有序开发的原则生长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勉励使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鼎力大举生长薪炭林等能源林。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摆设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物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划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物,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助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物的推广和使用。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使用水平的提高。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勉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入口,控制在生产历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物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物、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物认证证书的产物、设备。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切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物生产以及节能技术革新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速节能技术革新。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钱政策,引导用能单元和小我私家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钱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治理、条约能源治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措施。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勉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勉励类实行差异电价政策。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治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结果以及揭发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执法责任第六十八条 卖力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例定,对不切合强制性节能尺度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牢固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元开工建设不切合强制性节能尺度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革新;不能革新或者逾期不革新的生产性项目,由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划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六十九条 生产、入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物、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物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物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的划定处罚。第七十条 生产、入口、销售不切合强制性能源效率尺度的用能产物、设备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入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入口、销售的用能产物、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划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元凌驾单元产物能耗限额尺度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到达治理要求的,可以由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划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例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例定,未管理能源效率标识存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切合划定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举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元未根据划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窜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划定处罚。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例定,无偿向本单元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根据本法例定摆设切合划定的热电联产和使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划定的,由国家电力羁系机构责令纠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元违反修建节能尺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元、施工单元、监理单元违反修建节能尺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表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品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例定,在销售衡宇时未向购置人昭示所售衡宇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物、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物、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物、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物、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元未根据本法例定报送能源使用状况陈诉或者陈诉内容不实的,由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元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划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到达要求的,由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元未根据本法例定设立能源治理岗位,聘任能源治理卖力人,并报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存案的,由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例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事情人员在节能治理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文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球王会,节约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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